2020年9月25日 星期五

2020年12月份(高雄)營養設計 案例實操研習會

 

-簡介-

 

一、 課程簡介:理論與實務是相輔相成!本課程由專業營養師重點複習營養素及營養設計、分享案例;並讓學員分組,有實際操作的機會。
將營養設計從書上的理論帶領您實際 “體驗,讓同學更進一步的掌握相關知識及技巧!

二、 報名資格:對營養設計有興趣並通過敝協會乙級健康管理師資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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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沒有敝協會「乙級健康管理師」證照但想直接上本課程,需要另繳$550參加課前測驗,通過課前測驗則可報名課程(另有課程費用);如未通過課前測驗,則無法參與課程,考試費用也無法退費。

三、 授課時間:上課期間為12/13 ()12/27 (;成果驗收為1/9  ()。上課時間為am9:00~17:30 (成果驗收當天到18: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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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時數總共14小時。

四、 報名時間及費用:即日起至12/4/2020,費用總計為$4,95010/20/2020前報名並繳費,享有報名再優惠,只要$4,600會員享有再打95折優惠喔(有興趣可至會員專區)!費用請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(銀行代碼013) 建國分行、帳號:223-03-500394-0
註:本研習會含午餐。

五、 授課地點:在高雄國際會議中心-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 (近捷運橘線鹽埕埔站02號出口)

六、 學習完成將頒發結業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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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只上課兩天(),且要上台報告,課程期間將無法請假或缺課,否則將無法領結業證書。

** 此為敝協會甲級健康管理師課程必修學分之一,除本課程外,另於3年內完成另外三門必修學分(分別是「溝通技巧」、「運動處方」及「專案報告」,其中,「專案報告」必須最後上,其它課程順序不要求),並於最後一門「專案報告」通過評量,即可取得甲級健康管理師證照。

** 本課程非「營養師培訓課程」,受訓完畢仍不得執行營養師法所規範營養指導業務。

七、 其它上課注意事項如頁尾,或點右上「問答集」做進一步了解。

 

意者請洽張淑真副秘書長 0913-853-309    line 協會高雄辦公室 (Line ID: “@awc7651c”)  點選網站(www.1h.org.tw)上方「線上報名」。 

 

-研習會內容-

 

甲級課程名稱

  

 

營養學-營養設計

案例實操研習會

《課程五大方向》

1. 健康促進計畫

2.      新陳代謝症侯群飲食原則()

  高血糖(糖尿病)飲食

3. 新陳代謝症侯群飲食原則()

  高脂血症飲食

4. 新陳代謝症侯群飲食原則()

  高血壓症-得舒飲食

5. 熱量與體重控制

《授課方式》

1.     分組實務操作營養(飲食)設計

2.     依照案例,學員分組討論,並以組為單位提出方案,製作成 power point,隔週提出簡報

3.     簡報組簡報後,學員提出交叉質詢,簡報組回答提問

4.     老師提問、講評與建議

5. 成果驗收:個人依照案例提出方案,製作成 power point

  於成果驗收日上台簡報(形式同組報告)

 

-師資介紹-

師資

 

劉守純營養師

中國醫藥學院醫學營養系畢業/專業認證(證照): 1998年營養師國家考試及格、2005年中國營養配餐師、 2007年中國高級營養師、2008ABNLP美國神經語言程式學考證局受證執行師/現任:祥和&蓮楹健康體重美學機構教育部襄理

 

-上課須知-

 

證書資料
為避免資料有誤,會將您的資料印出,於上課時供您確認。請務必確認無誤後再簽名,將以印出的資料作為最後的證照資料。

 

本課程參與協會集點活動,可累積點數1點。
**集滿 5點即可獲得 健康管理協會課程現金折扣卷。該折價卷不限本人使用!

 

停課規定 
如遇不可抗力,例如颱風等,將依政府之宣佈 “停止上班做為停課標準。該課程另外擇日補課。

 

付款方式 
目前協會只能接受現金付款,暫時沒有提供刷卡服務。協會銀行資訊請參考「協會帳戶」。 
銀行手續費請自行負擔

 

退費規定 
協會比照台北市政府「補習班退費規定(第33條)」規定退費 (退費手續費將另外從退除費中扣除)
1. 
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
2. 
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所收取之百分之10 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
3. 
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
4. 
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5. 
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